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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1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国营石棉矿与河北省石家庄市石棉制品厂购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1)阿执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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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国营石棉。法定代表人郑新战,矿长。委托代理人陈玉秀,女,该矿供销科长。被执行人河北省石家庄市石棉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刘士忠,厂长。

查封被执行人河北省石家庄市石棉制品厂在石家庄市跃进路150号的办公楼所属土地,被查封土地不得抵押、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罗正选审判员:贾尔恒审判员:别尔得汉

书记员:徐文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