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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3

张国财(反诉被告)与孟显计(反诉原告)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3)阿民初字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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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国财(反诉被告),男。被告孟显计(反诉原告),男。委托代理人朱彦,敦煌市南关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治民,酒泉红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被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财撤回起诉、被告孟显计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国财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1425元,其他诉讼费1781元,合计3206元,减半收取1603元,由被告孟显计负担(已交纳)。限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交纳。

审判长:康秀琴审判员:段晓明审判员:阿尔斯坦

书记员:刘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