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国财(反诉被告),男。被告孟显计(反诉原告),男。委托代理人朱彦,敦煌市南关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治民,酒泉红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被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财撤回起诉、被告孟显计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国财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1425元,其他诉讼费1781元,合计3206元,减半收取1603元,由被告孟显计负担(已交纳)。限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交纳。
审判长:康秀琴审判员:段晓明审判员:阿尔斯坦
书记员:刘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