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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林治忠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8)威环执仲字第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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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治忠,男,汉族,1957年8月13日生,现住威海市海滨路梦海小区4号楼东单元302室。被执行人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56号。法定代表人丁玉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林治忠与被执行人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的(2008)威劳裁字第2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治忠于200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上述裁决书的第一、二项本院已执行完毕,第三项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威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威劳裁字第29号裁决书第三项中止执行。二、本院的(2008)威环执仲字第3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戚礼君

书记员:丛明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