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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张金柱、张士兰、张玲与李建民赔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7)新执裁字第0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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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金柱、张士兰、张玲。被执行人:李建民。

解除查封被执行人李建民位于新郑市龙湖镇东张寨村第三组证号为新土集用(2006)第118号的宅基地一处,面积为167m2.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鲁松岭

书记员::敬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