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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江西新余市育才文武少林武术学院与江西文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8)安执字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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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西新余市育才文武少林武术学院,地址新余市北竹山路。法定代表人胡秋玲,该学院董事长兼校长。被执行人江西文汇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延平,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凌小菊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7)安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征革审判员:杨安国审判员:熊林冲

书记员:夏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