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忠伟。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贵兴。
(2007)长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魏华
书记员:孙新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1款第一项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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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姚忠伟。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贵兴。
(2007)长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魏华
书记员:孙新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1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