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平安县新华书店。法定代表人星显良,系该书店经理。被执行人平安县金达物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治生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井国财,男,1967年8月生,汉族。
一、对被执行人平安县金达物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平安县新华书店的位于平安县新华书店住宅综合楼第一层从南向北方向的第四、五间及从东向西方向的第二、三间铺面房予以查封。二、对被执行人井国财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平安县新华书店综合楼第一层从东向西方向第四间铺面房予以查封。执行长范德勇执行员祁生忠执行员陈有宏
书记员:张文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