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庞枫,男,36岁,汉族,住港南区。被执行人冯才军,男,成年,汉族,住港北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7)南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已交申请执行费的不再收取,未预交执行费的,可不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韦品全执行员吴仕权执行员周衍昆
书记员:甘李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