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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庞枫、冯才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08)南法执字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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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庞枫,男,36岁,汉族,住港南区。被执行人冯才军,男,成年,汉族,住港北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7)南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已交申请执行费的不再收取,未预交执行费的,可不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韦品全执行员吴仕权执行员周衍昆

书记员:甘李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