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志雄。系温州市瓯海三垟立鑫针织厂业主。被执行人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理武,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王志雄与被执行人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龙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温州中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厂房,其余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08年9月24日,被执行人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王志雄加工费55212.1元。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龙执字第9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潘伦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赵晓丰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8)龙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雄,男,195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洪殿街道黎明中路100-1号401室,现住温州市航标路5号401室。系温州市瓯海三垟立鑫针织厂业主。被执行人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安江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理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志雄与被执行人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龙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温州中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厂房,其余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08年9月24日,被执行人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王志雄加工费55212.1元。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龙执字第9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潘伦
书记员:赵晓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