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海滨支行与陈学义、许绍斌执行裁定书

(2012)温龙执民字第75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海滨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王少和,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学义。被执行人:许绍斌。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海滨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学义、许绍斌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制作的(2012)温龙永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海滨支行还款31624.19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学义、许绍斌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751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2年11月5日止,被执行人陈学义、许绍斌欠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海滨支行20652.81元以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情况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家宝

书记员:杨卓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