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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包学俊执行裁定书

(2012)温龙执民字第15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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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址:杭州市下城区。

企业非法人:蒋顺根,职务: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包学俊。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包学俊合同纠纷一案,公证机关作出的(2012)杭证执字第289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被本院依法查封,但现在车辆不知去向,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后经银行、房管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12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12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14668.28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596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晓中

书记员:林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