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州市××和房××司,
道正××大厦××室。法定代表人:金××。被告: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和房××司与被告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5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和房××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洁人
书记员:王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