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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温州市××和房××司与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温龙商初字第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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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温州市××和房××司,

道正××大厦××室。法定代表人:金××。被告: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和房××司与被告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5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和房××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洁人

书记员:王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