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建桥,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委托代理人:胡亚飞,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群益,女,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建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沈建锋
代书记员:陆潇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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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建桥,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委托代理人:胡亚飞,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群益,女,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建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沈建锋
代书记员:陆潇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