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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陆建桥与马群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慈商初字第2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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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陆建桥,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委托代理人:胡亚飞,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群益,女,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建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沈建锋

代书记员:陆潇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