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被告师某某。被告师某某。被告师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25元。
审判员:段军
书记员: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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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某某。被告师某某。被告师某某。被告师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25元。
审判员:段军
书记员:李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