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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原告段忠明诉被告段建国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莲民一初字第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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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段忠明,男,193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教育厅退休职工。被告段建国,男,195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咸阳纺织厂第二配件厂退休职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

审判员:成根平

书记员:李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