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忠明,男,193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教育厅退休职工。被告段建国,男,195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咸阳纺织厂第二配件厂退休职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
审判员:成根平
书记员:李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民事 · 一审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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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忠明,男,193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教育厅退休职工。被告段建国,男,195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咸阳纺织厂第二配件厂退休职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
审判员:成根平
书记员:李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