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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原告西安铁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贺建卫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莲民一初字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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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安铁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俊毅,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贺建卫,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陕西省榆林佳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冯存兰,女,194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无业。委托代理人张西梅,女,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佳县教育局工作人员。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铁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铁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86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千哲玲审判员:成根平审判员:寇永利

书记员:铁文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