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铁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俊毅,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贺建卫,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陕西省榆林佳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冯存兰,女,194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无业。委托代理人张西梅,女,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佳县教育局工作人员。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铁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铁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86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千哲玲审判员:成根平审判员:寇永利
书记员:铁文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