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峙谕,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西安空军工程大学学生。委托代理人于东强、牛淼(未出庭),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精工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有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文杰,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西安市精工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陈峙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峙谕撤回起诉。诉讼费4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150元。
审判员:寇永利
书记员:李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