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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原告陈峙谕诉被告西安市精工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莲民一初字第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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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峙谕,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西安空军工程大学学生。委托代理人于东强、牛淼(未出庭),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精工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有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文杰,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西安市精工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陈峙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峙谕撤回起诉。诉讼费4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150元。

审判员:寇永利

书记员:李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