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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原告孙宏宝诉被告孙景华腾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莲民一初字第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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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宏宝,男,1944年4月1日出生,回族,退休职工。被告孙景华,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回族,无业。

本院认为,原告孙宏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宏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承担88元。

审判员:何欢

书记员:赵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