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宏宝,男,1944年4月1日出生,回族,退休职工。被告孙景华,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回族,无业。
本院认为,原告孙宏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宏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承担88元。
审判员:何欢
书记员:赵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8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孙宏宝,男,1944年4月1日出生,回族,退休职工。被告孙景华,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回族,无业。
本院认为,原告孙宏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宏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承担88元。
审判员:何欢
书记员:赵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