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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莲民一初字第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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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田某某,女,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西电公司职工医院护士。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户县人,原西安微电机研究所工程师。(未出庭)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审判员:寇永利

书记员:李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