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女,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西电公司职工医院护士。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户县人,原西安微电机研究所工程师。(未出庭)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审判员:寇永利
书记员:李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