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林义,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建科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师。被告陕西都会华诚房产信息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晓辉(又名赵辉),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都会华诚房产信息咨询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林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承担182元。
审判长:成根平审判员:寇永利代理审判员:董妮娜
书记员:李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