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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原告吴林义诉被告陕西都会华诚房产信息咨询公司、赵晓辉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莲民一初字第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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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林义,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建科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师。被告陕西都会华诚房产信息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晓辉(又名赵辉),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都会华诚房产信息咨询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林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承担182元。

审判长:成根平审判员:寇永利代理审判员:董妮娜

书记员:李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