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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8

唐智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8)淳刑初字第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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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智平。2000年5月因犯盗窃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8月12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08)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智平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智平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交代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智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10年8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建中

书记员:叶元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