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联而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爱联网吧,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爱联村深惠路爱联中心市场**,组织机构代码:761990686。法定代表人曾辉青,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琼斯,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为忠,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锦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锦峰大厦写字楼28F,组织机构代码:793898470。法定代表人周涛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建娟,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惠媛,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联而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爱联网吧与被告深圳市锦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联而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爱联网吧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联而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爱联网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深圳市联而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爱联网吧负担。本裁定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哲海人民陪审员:黄翠嫦人民陪审员:林耿星
书记员:杨昌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