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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兰俊杰诉被告张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莲民一初字第00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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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相邻关系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兰俊杰,女,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琪,男,194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宏谟,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俊杰诉被告张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兰俊杰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张琪负担。

审判员:祝西安

书记员:张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