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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朱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莲刑初字第00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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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X,2013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3)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文君、瞿健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XXX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条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依法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权波蓉

书记员:戴艳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