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2013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3)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天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好,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14日止。所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邓永峰
书记员:杨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