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2013年4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3)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瞿健朝、代理检察员张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XX当庭认罪,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依法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谢玲
书记员:张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