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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刘X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莲刑初字第00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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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2013年9月4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9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3)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XX当庭认罪,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3年11月3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谢玲

书记员:张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