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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朱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判决书

(2013)莲刑初字第00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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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2013年7月2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3)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朱某某当庭认罪,并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依法对其从轻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依法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徐春燕

书记员:李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