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2013年1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辩护人王琳,陕西国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3)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14年1月24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霍彪
书记员:赵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