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来寿,男,1944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44********,汉族,道县人,农民,住道县濂溪街道办事处东阳社区居委会**。被执行人陈琳,男,1939年8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39********,汉族,退休干部,住永州市第三监狱家属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来寿与被执行人陈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琳在申请执行人陈来寿房屋东面门、窗所砌围墙进行了强制拆除,本案已经按照判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道法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下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杨军党审判员:张光亮代理审判员:叶红
书记员:陈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