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子田,男,1959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王子凤,男,1962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王子田与王子凤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王子凤在其与王子田争议地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王子凤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王子田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子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子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子凤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王子凤已外出打工,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一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谷丽华审判员:孟坤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杨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