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章继武,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江世根,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
冻结被执行人江世根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生
书记员:汪朝亮(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章继武,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江世根,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
冻结被执行人江世根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生
书记员:汪朝亮(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