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泽华。申请执行人潘英。被执行人曹正梅。
程泽华、潘英与曹正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的(2012)鄂伍家岗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曹正梅拆除其位于宜昌市夷陵大道××××号住宅扇形阳台上违章搭建的加层构筑物,恢复原状,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元。因曹正梅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程泽华、潘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正梅拆除其位于宜昌市夷陵大道××××号住宅扇形阳台上违章搭建的加层构筑物,恢复原状,并支付案件受理费40元。被执行人曹正梅应当拆除其位于宜昌市夷陵大道××××号住宅扇形阳台上违章搭建的加层构筑物,恢复原状,并向申请执行人程泽华、潘英支付案件受理费40元,同时,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合计金额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拆除被执行人曹正梅位于宜昌市夷陵大道××××号住宅扇形阳台上违章搭建的加层构筑物,恢复原状。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正梅的银行存款9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文春
书记员:万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