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艳凤,女,1958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申请执行人李海林,男,1955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申请执行人王瑞,男,1965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蔡俊慧,男,1975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王艳凤、李海林、王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俊慧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蔡俊慧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北民一初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来生审判员:刘继霞代理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刘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