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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运平、巩庆连与赵庆海、侯根全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北执字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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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物权文书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运平,男,1961年12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漳县。申请执行人巩庆连,女,1964年2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漳县。被执行人赵庆海,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被执行人侯根全,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王运平、巩庆连申请执行赵庆海、侯根全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北民一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2011)安民三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侯根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根全于2012年2月10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于2012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赵庆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庆海于2012年2月23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侯根全、赵庆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赵庆海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来生审判员:封志勇代理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刘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