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127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12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物权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莲芬,女,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北京路华润公寓******。被执行人北海鹏博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北京路华润公寓负**(地下室)。法定代表人:卢嘉鲲,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何莲芬与被执行人北海鹏博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物权保护伞纠纷一案,本院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终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黄辉远

书记员:张文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