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夏绮,女,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民乐路**。被执行人北海桂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云南南路碧桂华庭**。法定代表人丁蕃志,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绮与被执行人北海桂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2月27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经双方一致协商,被执行人北海桂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其名下位于北海市云南路48号碧桂华庭B幢06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北方权证(2009)字第013050号】的房屋作价4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夏绮,以抵偿本案的全部债务。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北海桂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云南路48号碧桂华庭B幢06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北方权证(2009)字第013050号】的房屋作价4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夏绮(身份证号码:4502211975********),抵偿本案的全部债务。二、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黄辉远
书记员:张文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