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顺章。被执行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万鹏,局长。委托代理人段汉杰,该局工作人员。
关于余顺章申请执行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顺章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二七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及(2012)豫法行提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书要求撤销被执行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给第三人郭静颁发的第0501039013号房屋所有权证。现查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于2013年2月16日在该局办公系统内登记“河南省高院(2011)豫法行提字第00005号裁定书维持二七法院(2008)二七行初字第26号判决撤销该证。”对该套房产进行权利限制。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豫法行提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书,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原登记在郭静名下的郑房权证字第**房屋所有权证已被撤销,郭静对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已经消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撤销该房产证没有可供执行内容,且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也已在其办公系统内对该套房产进行了权利限制,确保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得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行提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丰审判员:朱军审判员:韦亚磊
书记员:王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