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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庆华与杨文执行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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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庆华,女,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杨文,男,199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申请执行人张庆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文抢劫罪、盗窃罪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杨文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北少刑初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来生审判员:刘继霞代理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刘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