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庆华,女,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杨文,男,199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申请执行人张庆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文抢劫罪、盗窃罪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杨文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北少刑初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来生审判员:刘继霞代理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刘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