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宗祥。本院于2002年4月30日作出(2002)一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宗祥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2005年1月1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津高刑一执字第1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唐宗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5年1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止。2007年6月1日,本院作出(2007)一中刑执字第170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宗祥减刑一年七个月。2009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2009)一中刑执字第47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宗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449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宗祥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
天津市监狱于2013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唐宗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宗祥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上半年,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1年下半年、2012年下半年,获全监表扬奖励二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宗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宗祥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5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绍桓审判员:张文艳代理审判员:张福宏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