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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任晓会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一中刑执字第1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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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任晓会。本院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2009)一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晓会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1月1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津高刑执字第245号裁定,将罪犯任晓会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29年11月16日止。

天津市监狱于2013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任晓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晓会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下半年,2012年上半年,2012年下半年,获得表扬奖励三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任晓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晓会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29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绍桓审判员:张文艳代理审判员:张福宏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