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缪林江抢劫罪,缪林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一中刑执字第197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缪林江。本院于2001年6月5日作出(2001)一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缪林江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2000元。2003年11月2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津高刑一执字第105号裁定,将罪犯缪林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3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2006年10月24日,本院作出(2006)一中刑执字第3946号裁定,对罪犯缪林江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3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2009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2009)一中刑执字第4724号裁定,对罪犯缪林江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3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2011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4520号裁定,对罪犯缪林江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3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

天津市监狱于2013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缪林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缪林江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下半年,2012年下半年,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2012年上半年,获全监表扬奖励一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缪林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缪林江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3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绍桓审判员:张文艳代理审判员:张福宏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