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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董二领抢劫罪,董二领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一中刑执字第1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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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董二领。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6日作出(2005)塘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二领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4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止。2005年5月23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二中刑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4月1日,本院作出(2009)一中刑执字第15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董二领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4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20日止。2011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455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董二领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4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

天津市监狱于2013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董二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二领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3年2月6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8月6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2月17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董二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二领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4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绍桓审判员:张文艳代理审判员:张福宏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