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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志军与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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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志军,男,1970年3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张丽娟,女,成年,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李志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张丽娟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北民二初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来生审判员:刘继霞代理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刘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