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先君,男,汉族,1980年10月28日生。被执行人:江晶晶,女,汉族,1989年9月18日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2)湖民三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江晶晶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40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蔡祖龙审判员:黄刚审判员:方敏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