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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任令花与胡斌、魏新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湖执字第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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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任令花,女,汉族,1959年1月15日生。被执行人:胡斌,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生。被执行人:魏新林,男,汉族,1961年6月12日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1)湖扬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胡斌、魏新林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501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蔡祖龙审判员:黄刚审判员:方敏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