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令花,女,汉族,1959年1月15日生。被执行人:胡斌,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生。被执行人:魏新林,男,汉族,1961年6月12日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1)湖扬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胡斌、魏新林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501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蔡祖龙审判员:黄刚审判员:方敏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