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谋福,男,1944年11月30日生。被执行人汪城,男,1982年8月10日生。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封加德审判员:李木华代理审判员:黄代平
代理书记员:张治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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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谋福,男,1944年11月30日生。被执行人汪城,男,1982年8月10日生。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封加德审判员:李木华代理审判员:黄代平
代理书记员:张治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