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某某。被执行人杜某某。
申请执行人安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相邻关系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1650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沈中民二终字第3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戴伟
书记员:李京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