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夏西成,男。被执行人西安晨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焕群,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夏西成与被执行人西安晨光置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的(2013)莲民一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夏西成于2013年6月6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605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一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