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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秋霞与李金魁、常秋荣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3

(2012)金执字第004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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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相邻关系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秋霞,女,汉族,1938年8月6日生,宝鸡市金台区陵原乡永利村**村民,住本组。被执行人李金魁,男,汉族,1956年5月23日生,宝鸡市金台区陵原乡永利村**村民,住本组。被执行人常秋荣,女,汉族,1957年9月12日生,宝鸡市金台区陵原乡永利村**村民,住本组。

本院执行的何秋霞与李金魁、常秋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600.00元,下余款项其全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张晶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