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秋霞,女,汉族,1938年8月6日生,宝鸡市金台区陵原乡永利村**村民,住本组。被执行人李金魁,男,汉族,1956年5月23日生,宝鸡市金台区陵原乡永利村**村民,住本组。被执行人常秋荣,女,汉族,1957年9月12日生,宝鸡市金台区陵原乡永利村**村民,住本组。
本院执行的何秋霞与李金魁、常秋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600.00元,下余款项其全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张晶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